環評領域改革持續推進。《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獲悉,《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自10月1日起實施。《決定》對現行條例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二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三是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總的來看,《條例》修改的內容和意義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即“簡化審批、加強監管、釋放活力”。相比以往的環評規定,此次環評領域改革已經深入到機制層面,新環評時代已經開啟。
據悉,我國早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就確立了環評制度。經過3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核心的制度體系。
中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環保聯盟理事長、國家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領軍人物張益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月實施的環保新規,是環保部推行的環評制度改革的“組合拳”之一,從之前體制層面改革、標準層面改革,再次推進至機制層面改革。
張益指出,這次改革主要針對原有環評制度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包括環評程序復雜、周期長,重兩頭(環評和環保驗收)輕過程(建設期),多頭收費、高額收費等。
環保部環境影響評價司司長崔書紅日前在介紹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情況時也表示,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的一些要求,環評制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逐漸暴露出一些不合時宜的地方,比如審批事項多,規劃環評落地難,項目環評針對性不強,“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等違法行為易發多發。目前環評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堅持問題導向,緊扣“放管服”,圍繞改善環境質量,做好劃框子、定規則、查落實三個環節。
據了解,為激發企業和社會創業創新活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國家到地方都在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條例》的修改順應了這一大趨勢。在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事項和流程方面,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等。
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方面,建設項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對于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達標排放等情形,一律不得批準其環評文件等。
E20研究院執行院長、北大環境學院E20聯合研究院副院長薛濤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簡化環保相關的事前審批和流程,不光是簡政放權的大方向下的具體舉措,其實也是對環境管理走向注重實際效果的第二階段的務實舉措,從之前注重減排指標和前期審批,轉向注重項目運行的全過程監管、實際的達標情況和對達成環境質量改善的持續效果。“不過,要做到前述這點,需要環保督查"整風模式"持續嚴查嚴管,遏制和扭轉高比例的"小散污"現象,以及在長效機制建設方面的排污許可證的推進、在線監測的鋪開、虛假信息懲罰和逐步推進的環保信息公開。”薛濤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新《條例》在簡化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同時,在費用收取和罰款等方面注重了銜接,一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另一方面盡可能減輕企業負擔。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可以委托技術單位進行技術評估,所需費用由財政負擔,審批、備案環評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和群眾收取任何費用。
對此,薛濤告訴記者,之前各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環評文件,評估中心技術評估環評文件,大部分地區已經不再向建設單位收費。此次新規是將環評審批備案和評估不允許收費正式明確下來,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不過,新規發布的同時,對于環保主管部門的配套資金也應該有統一的安排,特別是財政緊張的地區。”薛濤建議,“此外,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杜絕私下接受建設單位或環評中介單位的利益輸送,真正做到審批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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