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 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 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受國家保護 :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入學。
第十二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在師資 、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 、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受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 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九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愿、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 ,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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